金融信托的特征与银行信用的区别
金融信托虽然也是一种信用方式,具有融通资金的特点,但与银行信用有显着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财产的自主性
金融信托财产的转移即由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是信托当事人关系得以确定的基本前提,没有这种转移也就不会有信托财产的运用。因此,信托财产必须具有自主性,即委托人必须对这种财产拥有所有权,同时委托人或委托人的代理人还必须是思维健全的人,这样他才可能对受托人提出具体运用这种财产的要求。
银行信用则不同,存款人没有权利也没有必要提出对自已存款如何运用的要求,而完全是由银行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运用存款人的存款。
(二)金融信托财产运用的限定性
信托财产的所有者即委托人,当他把信托财产转移给金融信托机构时,提出对这些财产具体管理和运用的要求,一旦金融信托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了协议则必须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去做,如果金融信托机构违背了委托人的要求则视为违约,也就是说金融信托财产具有限定性,且这种限定必须是委托人的意愿。
银行信用则不同,存款人把存款存入银行,银行即可以把众多存款人的财产聚集在一起运用,也可以把某一存款人的财产分散用于几个方面,无论怎样运用存款,存款人都不得干涉。
(三)金融信托收益的不确定性
既然金融信托机构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用和管理信托财产,那么这些信托财产的收益如何、甚至本金受到损失,则与金融信托机构无关,而是由委托人自负。但金融机构必须尽力去管理这些财产,财产运用的收益不论多少全部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只能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或代理费,因而信托财产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银行信用则不同,存款人一旦存入银行一定的款项,到期就要按照规定的利率支取利息而不论银行运用这些存款的收益如何,即使是亏损也没有理由不支付或少支付存款人的利息。
(四)经营服务方式的多样性
金融信托具有经营服务灵活多样的特征。从目前金融信托机构所从事的几项业务看,如委托、代理、租赁、咨询等,相对银行而言就可以满足不同企业和个人对金融服务的不同层次的要求,况且金融信托的经营品种和服务方式日新月异,不断的金融创新使金融信托充满活力。
银行信用不仅经营品种单一且缺乏创新,但不可否认,银行信用仍然是社会信用需求的主渠道。这不仅因为银行具有结算便利,更为重要的是经营数量上的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信用与金融信托信用都是社会经济不可或缺的,也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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